常機管〔2019〕12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物業及相關服務采購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財政局制定了《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定點采購管理辦法(暫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1. 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定
點采購管理辦法(暫行)
2. 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定
點采購需求申請表
3. 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定
點采購供應商初選入圍表
4. 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定
點采購合同備案表
5. 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定
點采購供應商考評結果備案表
6. 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服
務方案審核表
常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常 州 市 財 政 局
2019年2月25日
附件1
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
物業及相關服務定點采購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物業及相關服務采購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關于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的實施意見》(常辦發〔2013〕63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市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常政辦發〔2017〕193號)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物業及相關服務,年度項目預算金額在20萬元(含)以上至500萬元(不含)以下的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物業及相關服務包括環境衛生保潔維護及管理,設施設備日常維修保養及管理,秩序維護管理及消防監控,專項安全保衛服務及管理,專項食堂餐飲服務及管理,專項會務服務及管理,樓宇燈光會議等智能化系統和設備日常維修維護保養及管理,物業管理服務區域室外綠化養護及管理,以及其他相關服務及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定點供應商是指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委托市政府采購中心公開招標確定的,具有承接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資格的供應商。
第五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作為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物業及相關服務定點采購的采購主體,根據政府采購管理規定和要求,委托市政府采購中心實施物業及相關服務定點采購事宜。
具體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的采購單位為項目采購人(以下統稱“采購人”)。
第二章 具體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物業及相關服務應遵循經濟、適度的原則,統一管理、分類實施。采購人負責具體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的實施,并接受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財政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市行政中心及市政府明確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提供后勤延伸服務區域的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作為采購人,根據實際情況,擬定服務方案,按規定組織實施。
納入市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范圍的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如由一個單位單獨使用,則由該單位作為采購人,根據實際情況,擬定服務方案,經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后,按規定組織實施;如由多個單位共同使用的,則由所占面積最大的單位或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指定的單位作為采購人,根據實際情況,擬定服務方案,經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后,按規定組織實施。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應對服務方案進行合理性審核,并提出采購建議。
未納入市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范圍的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由該區域的單獨使用單位或牽頭單位作為采購人,根據實際情況,擬定服務方案,按規定組織實施。
服務方案應包括項目概況、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要求、崗位設置、人員配備、年度項目預算及資金落實情況等。
第三章 供應商的確定
第八條 采購人應結合具體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實際,根據年度項目預算,按規定確定具體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的供應商。
第九條 采購人確定具體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供應商時,應結合年度項目預算、服務內容、服務要求和定點供應商服務價格、技術能力、服務承諾等,以定點供應商入圍定點供應商庫的中標服務價格為最高限價,進行議價談判或比選,以獲得更優質的服務,更優惠的價格。
第十條 采購人應按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要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采購計劃,報市財政局審核通過后, 由采購人根據項目實際需求,按本單位內部控制及采購管理規定組織實施。年度項目預算金額在20萬元(含)以上至100萬元(不含)以下的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采購人在定點供應商庫中比選確定供應商;年度項目預算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上至500萬元(不含)以下的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采購人必須通過組織比選確定供應商,參與比選定點供應商應不少于3家,原則上由采購人、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分別按照1:2的比例確定初選入圍的定點供應商。
第十一條 一個服務管理區域內相同物業及相關服務內容,原則上應擇優確定一家供應商提供服務。如一個服務管理區域內物業及相關服務(包括環境衛生保潔維護及管理、設施設備日常維修保養及管理、秩序維護管理、消防監控及其他相關服務管理)年度項目預算在100萬元(含)以上的,以及需要專項食堂餐飲服務管理或專項會務服務管理的,采購人可以根據專業化服務管理要求,按服務內容擇優確定專業定點供應商。
第四章 合同管理及費用支付
第十二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應與定點供應商簽訂框架協議,約定相關通用條款,作為采購人與定點供應商簽訂具體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服務合同的框架文本,定點供應商不得提出實質性的修改。
第十三條 定點供應商在承接具體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時,應與采購人簽訂具體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服務合同。合同應明確約定服務期限、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要求、服務費用、崗位設置、人員配備、履約保證金、違約責任等。合同約定的服務費用不得高于采購預算,服務價格不得高于定點供應商入圍定點供應商庫的中標價格。
采購人與供應商簽訂具體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服務合同時,應堅持一年一簽,且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含)。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內,供應商未取得定點供應商資格的,則采購人不得與該供應商續簽合同,應按本辦法規定在定點供應商庫中重新確定供應商,并簽訂合同。合同中須附有服務費用測算表,明確人員工資、社會保險繳費等。合同期內,如遇國家最低工資、最低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等政策調整,供應商須保障其員工的基本法定待遇。
第十四條 采購人應按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和資金支付要求,將具體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服務合同進行備案和見證。采購人應按照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管理規定做好信息公開,并在合同見證后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備案材料包括項目基本情況、采購情況說明、正式合同文本等。
第十五條 2019年1月1日前,采購人已簽訂的物業及相關服務合同,可繼續履行。原合同履行完畢,采購人應按本辦法規定在定點供應商庫中確定供應商。
第十六條 具體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付款義務由采購人履行,如果發生遲延付款現象,供應商應直接向采購人追索。
采購人應根據履約考評結果,憑供應商提供的合法有效票據,嚴格按照具體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費用、支付流程等辦理費用支付結算。
第五章 定點供應商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采購人應加強對定點供應商的監督管理,采取多種舉措,狠抓主要環節,保證定點供應商的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十八條 定點供應商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守法經營,按章辦事,嚴格履行服務承諾,誠實守信,自覺接受有關管理部門監督管理,按要求及時報送相關資料。
定點供應商相關信息,將通過常州市政府采購網公開發布,包括單位名稱、基本情況、履約考評情況等,采購人可以即時查詢。
第十九條 定點供應商在承接具體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時,選派的項目經理(負責人)應是其推薦的項目經理(負責人)備選庫中的人員。未經采購人同意,一個項目經理(負責人)不得同時負責兩個及兩個以上項目。
定點供應商推薦進入項目經理(負責人)備選庫的人員如有調整,須在30日內向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提供新項目經理(負責人)補充備選庫。新項目經理(負責人)的資歷等不得低于原項目經理(負責人),定點供應商須將新項目經理(負責人)資質證書以及為本單位人員的證明材料送交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備案。
第二十條 定點供應商及其員工應嚴格遵守相關保密工作制度和服務區域各項規章制度。必要時,采購人可與定點供應商簽訂保密協議,其員工須符合采購人及相關管理部門的入職要求。
第二十一條 定點供應商應做好物業及相關服務檔案資料管理工作,規范定點采購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檔案管理,將有關檔案材料按規定整理歸檔,妥善保管,以備查用。
第二十二條 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內,供應商被取消定點供應商資格的,或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合同的,供應商應按采購人要求與新服務單位做好交接工作,并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采購人應加強對定點供應商履約情況的考評管理。
采購人應根據具體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的服務內容、服務要求等,制定考核細則,加強對定點供應商履約情況的考評,并將年度考評結果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將會同采購人每年對承接具體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的定點供應商進行服務滿意度考評。
履約考評結果將作為定點供應商參加下一輪常州市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定點采購投標時的評標依據之一。
第二十四條 定點供應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機關事務管理局、采購人查證核實,將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扣除其履約保證金。
(一)每被采購人有效投訴一次;
(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項目經理(負責人)不是其推薦的項目經理(負責人)備選庫中的人員;
(三)未按規定向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報送項目經理(負責人)備選庫人員變動情況;
(四)未經采購人同意,一個項目經理(負責人)同時兼任兩個及兩個以上項目的項目經理(負責人);
(五)其他違反相關管理規定或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定點供應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財政局及相關部門查證核實后,將取消其定點供應商資格,依法依規扣除其履約保證金,并按政府采購管理規定進行處理。造成相關各方損失的,定點供應商應當予以賠償,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掛靠、借用資質參加定點采購招標并獲得定點供應商資格的;
(二)投標時弄虛作假,未如實填寫企業基本情況、服務項目情況、安全事故記錄及被投訴或起訴情況等,獲得定點供應商資格的;
(三)未按規定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四)未經采購人同意將所承擔的服務項目擅自分包給他人的;
(五)將所承擔的服務項目全部或部分轉包給他人的;
(六)擅自變更、轉讓、租借定點供應商資格的;
(七)定點供應商受到采購人并非嚴重而僅屬于一般的有效投訴累計達到3次的;
(八)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嚴重質量、安全等事故或其他情況的;
(九)未按有關規定支付員工工資,造成員工上訪等事件的;
(十)被行政主管部門取消相應資質或不再具備相應資質要求的;
(十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接具體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的;
(十二)定點供應商無正當理由退出服務的;
(十三)其他嚴重違反相關管理規定或約定的情形。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工作紀律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局應加強對物業及相關服務定點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定點采購制度的執行情況,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詢問和質疑答復情況等。
監督檢查過程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定點供應商及相關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定點采購活動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物業及相關服務定點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二十九條 定點采購活動中應嚴格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參加定點采購活動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嚴禁收受錢、物、有價證券等,嚴禁接受宴請或任何形式的娛樂活動,嚴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謀私利;
(二)禁止違反本辦法將同一區域內相同物業及相關服務事項進行拆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執行定點采購或競價比選,違反本辦法自行指定定點供應商;
(三)與定點采購活動無直接關系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預和影響采購活動;
(四)定點采購活動應按政府采購管理規定執行回避制度;
(五)嚴禁未經議價談判或比選確定供應商;嚴禁明招暗定,嚴禁違規操作;
(六)所有參與定點采購活動的人員須遵守保密紀律,嚴禁以任何方式泄漏應當保密的、與定點采購活動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第三十條 采購人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確定供應商。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一條 定點采購活動當事人應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開展采購活動。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各轄市(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相應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物業
及相關服務項目定點采購需求申請表
常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根據《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定點采購管理辦法(暫行)》規定,本單位需申請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定點供應商,請結合項目實際,按照1:2的比例確定初選入圍定點供應商,由我單位按規定組織比選,項目基本情況及相關需求如下:
采購單位 (蓋章) | |||||||
項目名稱 | |||||||
項目地址 | |||||||
年度項目 | 服務期限 | ||||||
項目負責人 | 職務 | 聯系電話 | |||||
項目聯系人 | 職務 | 聯系電話 | |||||
項目概況 | |||||||
項目需求 (可另附書面材料) | 供應商數量 | ||||||
技術能力 | |||||||
其他需求 | |||||||
經辦人 | 單位負責人 | ||||||
說明:1. 本表適用于年度項目預算金額100萬元(含)以上至500萬元(不含)以下
的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
2. 本表一式兩份,由采購單位填寫后交市機關事務管理局,采購單位、市機關
事務管理局各存一份。
附件3
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物業及
相關服務項目定點采購供應商初選入圍表
:
根據《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定點采購管理辦法(暫行)》規定,我單位結合年度項目預算、服務內容、服務要求和定點供應商服務價格、技術能力、服務承諾等,按照1:2的比例確定以下初選入圍定點供應商,參與下列項目采購比選。
項目名稱 | |||||
項目地址 | |||||
年度項目 | 服務期限 | ||||
項目負責人 | 職務 | 聯系電話 | |||
項目聯系人 | 職務 | 聯系電話 | |||
項目概況 | |||||
初選入圍 供應商名單 | |||||
經辦人 | 聯系電話 | ||||
常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年 月 日 |
附件4
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物業
及相關服務項目定點采購合同備案表
單位名稱(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項目名稱 | |||||||
年合同金額 (元) | 合同期限 | ||||||
服務內容 | |||||||
項目負責人 | 職務 | 聯系電話 | |||||
項目聯系人 | 職務 | 聯系電話 | |||||
供應商名稱 | |||||||
項目經理 (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
備案材料
| |||||||
經辦人 | 單位負責人 | ||||||
說明:1. 本表由采購單位填寫,在合同見證后5個工作日內,交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2. 備案材料包括項目基本情況、采購情況說明、正式合同文本等。
附件5
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物業及相關
服務項目定點采購供應商考評結果備案表
項目名稱 | |||||||
年合同金額 | 合同 期限 | 考評年度 | |||||
服務內容 | |||||||
項目負責人 | 職務 | 聯系電話 | |||||
項目聯系人 | 職務 | 聯系電話 | |||||
供應商名稱 | |||||||
項目經理 | 聯系電話 | ||||||
采購單位 |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考評得分 | ||||||
考評情況 | |||||||
采購單位(蓋章): 經辦人: 考核負責人:
年 月 日 |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蓋章): 經辦人: 考核負責人:
年 月 日 | ||||||
說明:1. 本表由采購單位根據供應商履約情況填寫,交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2.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將會同采購人每年對承接項目的供應商進行滿意度考評。
附件6
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
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服務方案審核表
采購單位名稱(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項目名稱 | |||||||
項目地址 | |||||||
年度項目 | 服務期限 | 擬用采 | |||||
采購單位 | 聯系電話 | ||||||
采購單位 | 采購單位 | ||||||
服務方案 | |||||||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 |||||||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經辦人 |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審核人 | ||||||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分管領導 | |||||||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主要領導 | |||||||
說明:1. 納入市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的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采購單位
應填寫本表,將本表和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服務方案交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
2. 物業及相關服務項目服務方案包括項目概況、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要
求、崗位設置、人員配備、年度項目預算及資金落實情況等。